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11.29 来源:规划局
一、事项名称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不限。
四、办理材料
(一)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
1、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3、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4、按法律法规规定如需提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按法律法规规定如需提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市规划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1、行政大厅窗口:0458-3776303
2、具体服务电话:
(1)中心城4个区(局)项目:3969708,3969157;
(2)中心城外11个区(局)项目:3969980,3969716;
(3)15个区(局)市政工程项目:3969701,3969718。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附件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查;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受理科室初审合格后,上报两级例会审查;
4、例会审查通过后,将建设工程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市规划局对符合法定要求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简要流程:受理→现场勘察→例会审查→批前公示→图纸审定→行政许可→核发证书→批后公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