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建档案馆公开档案公共服务办事流程
伊春市城建档案馆公开档案公共服务办事流程
所属机构:伊春市城建档案馆
事项类别:监督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1工作日 法定期限:1工作日
办公地点: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3969715
监督电话:3969961
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所需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1份 ,出具单位:申报个人或单位 )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1份 ,出具单位:申报个人或单位 )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份 ,出具单位:申报个人或单位 )
三、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借阅登记 |
查阅者请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向服务台工作人员说明查阅目的、查阅内容,并根据要求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 |
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
市城建档案馆 |
审核 |
工作人员验证查阅者身份,审核是否符合查阅利用条件,特殊及涉密档案报规划局主管局长审批。 |
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
市城建档案馆 |
检索 |
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目录或纸质目录检索所需要的信息。 |
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
市城建档案馆 |
阅档 |
查阅者到阅档室查阅、利用实体档案。 |
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
市城建档案馆 |
复印 |
如需要复制请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
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
市城建档案馆 |
证明 |
需要证明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在复印件上盖章或馆长签字。 |
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
市城建档案馆 |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名称 |
档案查阅费 |
一般城建档案资料查阅费,30元/卷次;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查阅,40元/卷次;珍贵档案查阅(包括建国前形成的档案资料)50卷/次。 |
《黑龙江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2013]53号) |
复印费 |
文字档案A4,0.5元/张;A3,1元/张。 图纸档案A0,25元/张;A1,15元/张; A2,10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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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费 |
私有产权房70元/件;其他产权房350元/件;地下管线(网)档案证明50元/100延长米 |
五、设立、办理、申报材料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4、《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一条: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对外利用时,应当逐步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印章的复制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城建档案的报送人和捐赠人,有无偿优先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社会福利机构和学校可以无偿利用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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