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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17.09.21 来源:---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精神,落实住建部、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任务推进要求,现对推进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函告如下: 

  一、正确界定范围

  各地要按照中发[2015]37号和黑发[2017]3号文规定,将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水务、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此外,在城市管理中,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行为,应由各市(地)、县(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除上述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之外,其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二、建立衔接机制

  各地要参照《黑龙江省住建系统省级行政处罚责任清单》(黑建法[2017]3号),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目录,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衔接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流程,闭合行政管理程序。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地要建立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相关信息的互通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与城管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范围内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保相关行政信息及时互通共享。

  2、建立发现调查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履行除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之外的监督管理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城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经法定程序认定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取证。同时,要建立和畅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社会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渠道,完善受理登记和调查责任制度,特别是要将发现调查机制与数字化城管指挥监督工作体系相融合,切实发挥社会公众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作用。

  3、建立处罚协调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裁量基准,向城管执法部门出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文书,连同调查案卷一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向违法违规相对人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适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出现跨行政层级、跨行业部门的案件移交,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公布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权责清单,明确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监督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处罚主体(城管执法部门),由确定的两个主体部门直接进行案件移送和信息互通,不受行政层级和行业部门类别限制。

  4、建立责任认定机制。各地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间的责任认定机制,避免部门之间推卸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出现对违法违规行为认定错误、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及其他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程序性和裁量违法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则由城管执法部门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5、建立协作评价机制。各地要建立针对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的协作评价机制,明确协作评价责任部门,制定协作评价办法,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举报受理、案件移送、执法协助、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协作与否、协作效率、协作实效等做出公正评价,同时对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顺利推进。

  三、完善监督机制

  1、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各地要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及时查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违法履职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各地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要及时责令该部门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机制。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栏等便于知悉的方式及时公开职能职责、执法程序、执法依据、裁量基准、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实时接受社会的公众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权责清单,明确处罚权集中行使范围内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监督主体和行政处罚主体,确定责任边界,方便行政处罚程序中案件及信息的移交和衔接。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后,要及时调整本地权责清单。

  2、精心组织落实。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范围,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体制、职权分工、行政处罚流程、时限及相关配套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

  3、加强督办检查。各地要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任务列入政府督办事项,明确具体督办内容和重点及时限要求,适时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落靠、落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