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带岭区汽车客运站控制性详细规划》
《伊春市带岭区汽车客运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函【2016】187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一、公布时间:自2017年1月4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伊春市城乡规划局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伊春市城乡规划局
联系地址:伊春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3969717、0458-3969725
邮 编:153000
联系人:王恩东、倪向楠
《伊春市带岭区汽车客运站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本适用范围
本文本仅适用于本地块,规划适用范围为规划6号路、乌带公路交叉口北侧地块,规划面积20957.58平方米,具体用地界线详见规划图纸。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与开发,以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均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使用要求
文本与图集对照使用,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不可分割。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5、现状地形图及实地调查资料,区政府提供的设计要求。
第四条 相关规定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本地块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在审批过程中如有新的相关法规、规范发布,则依据新法规及规范等文件要求执行,对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配套设施范围
地块内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如有修改,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法律效力及解释权
此文本及相关图纸经伊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权由伊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地块定位及规模
第七条 地块定位
本地块定位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备、交通便利、布局合理、生态良好的公路客运交通枢纽。
第八条 地块规模
地块总用地规模为2.1公顷,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2000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九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地块编号
地块内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编制。大地块号:A,地块细分号:A-01
第十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本地块范围内可建设汽车客运站站房、汽车库、附属用房、停车场等,不得改作与汽车客运站无关用地。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 用地性质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的城市用地分类类别和代号。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S3交通枢纽用地。
本地块用地面积为20957.58平方米。
第十三条 在本地块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地块控制指标应重新确定:
(1)对本地块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地块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十四条 控制要求
地块内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分幅图则的规定。
(1)建筑密度
本规划对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作如下规定:
10%<交通枢纽用地<20%
(2)容积率
本规划对容积率作如下规定: 0.01-0.5
(3)绿地率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 ≥20%
(4)建筑限高(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本规划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20米。
第五章 道路交通及绿化
第十五条 道路等级
区内道路分红线宽度9米和6米两个等级。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
规划2个交通出入口,分别设在乌带公路与规划6号路上。自主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70米范围以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和支路自道路红线交点起50米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沿黄家崴子路和郭地方路每个单位沿街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超过2个。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出入口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应不小于70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规划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沿线,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
规划停车泊位共78个,其中营运客车停车泊位53个,社会车辆停车泊位25个。本地块内社会车辆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本地块内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参照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
停靠站
公交停靠站的实际距离按照500——800米控制,公交线路的停靠站集中设置在规划6号路。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配套设施主要是为规划区内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本地块必配的设施包括:停车场、配电室、文化活动室、化粪池、消防水池等,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本地块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及规模为强制性指标,是为地块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其用地范围可进行调整,位置也可在本地块内调整,但不得减少配套设施的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
本地块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市政工程(略)
第八章 环卫设施与防灾规划
本地块设2座室内公共厕所。规划1座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条 防灾规划
规划区永翠河防洪设计标准50年一遇。规划6号路和乌带公路作为主要消防车通道,沿路设置消防水鹤共1处。
第九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规定
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奖励规定
奖励规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处罚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 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章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处理。
附表1
用地 编码 |
地块 编号 |
用地 代码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m2)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限高 (米) |
机动车 停车泊位 |
配套设施项目名称 |
出入口方位 |
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
备注 |
||||
E |
S |
W |
N |
用地性质 I |
用地性质 I I |
||||||||||||
A |
A-01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20957.58 |
0.01 - 0.5 |
10-20 |
≥20 |
≤20 |
78 |
公共停车场、消防水池、化粪池、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室、配电室 |
-- |
S |
W |
-- |
|
|
|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规划总建设用地2.1公顷,年平均日最高旅客量2000人。
- 网站导航
- 国家部委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