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8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使《计算规则》更加科学、规范,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请机关各科室、局属各部门参照执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建规〔2013〕2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 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 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 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附表1: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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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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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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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搁板(箱)、构件、配件、宽度在2.1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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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的部位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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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按1/2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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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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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容积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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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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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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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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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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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层高不足2.2m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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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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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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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净高超过2.1m的部位计算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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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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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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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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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任意一侧1.5m及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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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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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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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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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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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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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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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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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9m(2.7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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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5m(3.3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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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6.1m(3.9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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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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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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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7.6m(2.7m×2+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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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3.3m×2+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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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普通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3.9m×2+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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